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 是一個自動化的系統,用以決定赴美旅客是否符合 Visa Waiver Program (VWP)之資格,並決定該趟旅程是否會造成執法或安全風險。
ESTA 同意授權旅客按照 VWP 規定搭乘交通運輸業者的交通工具赴美。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 CBP 建議您在為行程訂票時申請 ESTA,但請在搭乘交通運輸工具赴美之前至少提前 72 小時提出申請。自2009年1月12日起ESTA已成為強制性的要求。
已核准之旅行授權許可並非簽證。根據美國法律當旅客需要簽證才能訪美時,ESTA並不符合法律或規章之要求來做為替代美國簽證之用。旅客持有效的美國簽證仍得以使用該簽證以核發之緣由前往美國。持有效簽證的旅客則不需要申請旅行授權許可。
倘若您有以下情況,您符合申請Visa Waiver Program (VWP)入境:
- 有意入境美國經商、旅遊、或過境90或不超過90天,並
- 持經Visa Waiver Program國家合法簽發的有效的護照
- 搭乘Visa Waiver Program簽署運營公司的交通工具抵達美國
- 持有回程或續程票
電子旅行授權系統將會在 72 小時內針對申請狀態作出回覆。
授權許可已核准。
您的旅行授權許可已獲核准,並且您可依Visa Waiver Program前往美國。旅行授權許可不保證您可以入境美國,乃因海關及邊境保護局的入境官員有最終取決權利。
旅行授權許可未經核准。
您未能經Visa Waiver Program取得授權許可前往美國。您可能可以自外交部取得簽證。請造訪Department of State網頁www.travel.state.gov 取得有關申請簽證之其他資訊。此回應並非拒絕入境美國。此回應僅禁止您依Visa Waiver Program前往美國。該系統亦顯示向您信用卡酌收ESTA處理費之收據通知。
授權許可待處理中。
因無法對您的申請立刻做出決定,目前正在審查您的旅行授權許可。此回應並未說明負面結果。一般都在72小時內有決定。
倘若您的電子旅行授權許可已核准,該授權許可讓您符合Visa Waiver Program資格前往美國。但這並不保證您能入境美國。當您抵達美國,您在入境關口處需接受United State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官員之檢查。該名官員得以根據Visa Waiver Program或根據美國法律之任何理由決定您無法入境美國。
參與Visa Waiver Program國家符合資格之國民或公民須持有旅行授權許可或簽證兩者之一,方能過境美國。倘若該名旅客僅計劃途中過境美國到另外的國家,則其於完成ESTA旅行授權許可申請之時,該名旅客應於「您前往美國是否是要過境到其它國家呢?」一欄內勾選為「是」。
申請Visa Waiver Program入境美國之旅客經決定其不得入境美國後,將拒絕其入境並返回其來源國,或者至該旅客持有來回票之第三國,並搭乘該旅客抵達美國之載客營運商之航班返回。
如果您是 Visa Waiver Program (VWP) 參與國的公民且您透過陸路方式從墨西哥或加拿大入境美國,則您不需要 ESTA。
在未持有有效 ESTA 的情況下首次透過陸地邊境入境美國 - 您將需要填寫紙本版的 I-94W 表格並在陸地邊境管理局透過手動輸入方式提供資訊。
在持有有效 ESTA 的情況下首次透過陸地邊境入境美國 - 您將不需要填寫紙本版的 I-94W 表格,但是您還是必須在陸地邊境管理局透過手動輸入方式提供資訊。
在持有有效 I-94W 或是護照中有前一次入境時之有效蓋章的情況下透過陸地邊境重新入境美國 – 如果您前往墨西哥或加拿大並在 30 天內重新入境美國,您將不需要取得新的 I-94W 且您在入境時將可加速通關 。
注意:VWP 公民在搭乘渡輪往返溫哥華、BC 省維多利亞及華盛頓州時,不需要持有 ESTA。這些地區屬於陸地邊境港口。
可以的。申請之時詳細的旅行計劃非為必要,但您需有一名在美聯絡人。
雖然詳細之旅行計劃非為必要,建議您提供在美地址以完成申請。如計劃造訪多處,您僅須提供第一個地址。倘若完整地址未知,您可以輸入您將入住之飯店名或造訪地點之名稱。倘若您過境,請於旅行資料部分之問題「您是否過境美國至其他國?」選擇「是」。
所有個人須證明並顯示出其並非有意移民美國且其符合訪客或非移民身份之資格。就業資料可以協助證明該旅客符合此法定要求。